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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素英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佳乐购物中心、胡玮、达州市通川区世纪明珠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英,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佳乐购物中心,胡玮,达州市通川区世纪明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844号原告:周素英,黄滩乡。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加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佳乐购物中心负责人:胡玮,经理。被告:胡玮,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佳乐购物中心的负责人,住达州市通川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明杨,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世纪明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乔,总经理。原告周素英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西外佳乐购物中心、胡玮、达州市通川区世纪明珠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素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素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素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惠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