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刘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1民初7号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法定代表人:李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前,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进,男,汉族。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32656.8万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532656.8元,用于发放民工工资,口头约定一周内归还。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进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被告因发放民工工资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32656.80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日,原告将532656.80元转入了被告刘进指定的刘兵建行账号。后原告经催收未果,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我院于同日查封了刘进所有的小汽车一辆及刘进之妻何钜容(已故)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16年12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上述事实,有借条、建设银行转款凭证、当事人身份信息、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刘进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32656.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912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刘进负担。原告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直接由被告刘进向原告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佩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