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2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在本区惠南镇黄路村友谊220号35室;1983年因犯惯窃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9年因犯惯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团结村6组131号101室被害人唐某某暂住处,溜门入室,窃得人民币600元。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施某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财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赃款,应当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赃款,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