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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苗苗与应伟杰、义乌市花中城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苗苗,应伟杰,义乌市花中城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225号原告:周苗苗,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应伟杰,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仙居县。被告:义乌市花中城酒店,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373号。负责人:应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苗苗诉被告应伟杰、义乌市花中城酒店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苗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苗苗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苗苗负担。审 判 长  俞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雅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