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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余建平与白伟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平,白伟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3号申请执行人:余建平,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白伟丰,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3号余建平申请执行白伟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464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伟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对该案件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