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裴国龙、李连娟与杨微娜、徐小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国龙,李连娟,杨微娜,徐小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98号原告:裴国龙,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李连娟,住吉林省德惠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侯国涛,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微娜,户籍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徐小拓,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国龙、李连娟起诉被告杨微娜、徐小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国龙、李连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微娜、徐小拓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裴国龙、李连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国龙、李连娟撤回对被告杨微娜、徐小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7.00元,减半收取833.50元,由原告裴国龙、李连娟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人民陪审员 陈玉泉人民陪审员 胡秀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