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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赫伯特.楚西、玛丽艾伦.楚西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伯特.楚西,玛丽艾伦.楚西,约瑟夫.马斯卡罗,萝莉.马斯卡罗,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54号申请人:赫伯特.楚西(Mr.HerbertTruhe),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美国人,住美国。申请人:玛丽艾伦.楚西(MaryellenTruhe),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美国人,住美国,系赫伯特.楚西(Mr.HerbertTruhe)的配偶。申请人:约瑟夫.马斯卡罗(Mr.JosephMascaro),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美国人,住美国。申请人:萝莉.马斯卡罗(LoriMascaro),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美国人,住美国。以上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城宏、周书颖,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24110001130。法定代表人:邓煜群。申请人赫伯特.楚西(Mr.HerbertTruhe)、玛丽艾伦.楚西(MaryellenTruhe)、约瑟夫.马斯卡罗(Mr.JosephMascaro)、萝莉.马斯卡罗(LoriMascaro)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第一司法区费城县中级法院对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缺席判决和2014年7月8日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金裁定(案号4826)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赫伯特.楚西(Mr.HerbertTruhe)、玛丽艾伦.楚西(MaryellenTruhe)、约瑟夫.马斯卡罗(Mr.JosephMascaro)、萝莉.马斯卡罗(LoriMascaro)申请称:赫伯特.楚西(Mr.HerbertTruhe)、于2010年8月27日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燃放被申请人制造的烟花过程中,因烟花提前在地面爆炸,被炸成右手严重骨折、膝盖严重磨损等人身损害,最终不得不截肢,造成终身残疾;同时造成约瑟夫.马斯卡罗(Mr.JosephMascaro)被炸成胸部部分组织消失、面部创伤、左臂撕裂、左脚第三指头断肢等人身损害。上述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管辖法院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第一司法区费城县中级法院(以下简称美国费城法院)对被申请人等被告提起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美国费城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了缺席判决。随后,美国费城法院的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裁定(案号4826)判定: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被告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确定了赔偿金的数额。该裁定于2014年7月8日生效。中国和美国虽暂时未签署民商事司法互助协定,但“司法礼让和互惠原则”是国家间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通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也规定按照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2011年中国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中方企业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飞机坠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获得美国联邦法院加州总部地区法院承认并执行。该案证明中美双方存在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互惠关系。中国法院按照中美互惠原则及其在先判例证明的互惠关系,承认本案的判决裁定,法律依据充分。本案申请所依据的证据合法,亦未超过中国法定的申请期限二年。同时,美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送达法律文书具有合法性和程序公正性,所作裁判具有合法性和实体公正性,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综上,申请人请求:1、承认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第一司法区费城县中级法院对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缺席判决和2014年7月8日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金裁定(案号4826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定美国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后,立即发出执行令,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履行美国法院2014年7月8日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金裁定确定的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金连带清偿给付义务,具体清偿给付内容为:给付申请人赫伯特.楚西(Mr.HerbertTruhe)、及其配偶玛丽艾伦.楚西(MaryellenTruhe)、赔偿金4626064.89美元,给付申请人约瑟夫.马斯卡罗(Mr.JosephMascaro)及其配偶萝莉.马斯卡罗(LoriMascaro)赔偿金5814003.46美元,合计10440068.35美元,按照申请人提出本申请时美元与人民币汇率1:6.5,折合人民币67860444.27元;3、本案申请人预交的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际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与美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故赫伯特.楚西(Mr.HerbertTruhe)、玛丽艾伦.楚西(MaryellenTruhe)、约瑟夫.马斯卡罗(Mr.JosephMascaro)、萝莉.马斯卡罗(LoriMascaro)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赫伯特.楚西(Mr.HerbertTruhe)、玛丽艾伦.楚西(MaryellenTruhe)、约瑟夫.马斯卡罗(Mr.JosephMascaro)、萝莉.马斯卡罗(LoriMascaro)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赫伯特.楚西(Mr.HerbertTruhe)、玛丽艾伦.楚西(MaryellenTruhe)、约瑟夫.马斯卡罗(Mr.JosephMascaro)、萝莉.马斯卡罗(LoriMascaro)的申请。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张美燕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