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917陈建梅与南通六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梅,南通六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917号原告:陈建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六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8号金瑞大酒店9层。法定代表人:涂丹丹,总经理。原告陈建梅与被告南通六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陈建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建梅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陈建梅负担。审判员  蔡抒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