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李淑君、何剑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李淑君,何剑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391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青石桥南街财富中心一栋3单元24层。法定代理人庄泽宝。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男,汉族,1988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李淑君,女,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何剑波,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君、何剑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陈岚独任审判。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君、何剑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悦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