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2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包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回族,生于1991年10月28日,现住青海省祁连县。被执行人包某某,男,回族,生于1988年9月5日,现住青海省祁连县。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包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某某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现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