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丁某某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文化职业务工住址户籍地××省××市××区××镇××庄××号,现住××市××区××小区。身份证号码××××××××××××××××××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545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2日1时29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韩某驾驶的鲁BP07**号小客车于青岛市黄岛区静江路拓普学院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发现丁某某有饮酒嫌疑。经检测,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鹏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杨鸣(2017)鲁0211刑初583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