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双林与郑州市通旭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明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双林,郑州市通旭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明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鲁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604号原告:魏双林,男,195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郑州市通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院*号楼*楼***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被告:河南明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号***号房。法定代表人:XX姣。被告:鲁斐,女,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魏双林与被告郑州市通旭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明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鲁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魏双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双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师玉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