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5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孟庞与侯武祥、王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庞,侯武祥,王苗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414号原告:孟庞,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告:侯武祥,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王苗梅,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原告孟庞与被告侯武祥、王苗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庞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