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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与高久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高久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586号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人村64号附27号B幢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80205959。法定代表人:聂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琳,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久玉,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久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悦顺实业���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幸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