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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叶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叶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217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79年1月14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8年10月12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94年8月5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刘某甲,男,生于1981年6月13日,汉族,住延安市,农民。被告:叶某某,男,生于1990年10月2日,汉族,住榆林市,农民。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叶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