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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程某某、湖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湖北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7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北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971.72元,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费214元,本院于2017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71号的被执行人湖北公司与(2017)鄂0116执57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将(2017)鄂0116执71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579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71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7)鄂0116执71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579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7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