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848号原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市委党校对面。法定代表人李兴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尚超,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小寨村。法定代表人李宗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5元,减半收取26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路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