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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珂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2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珂,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中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3月16日、4月14日分别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珂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珂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牟县郑庵镇郑油磨村中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潘某家门口右转弯时,与步行的被害人潘某3发生肇事,造成被害人潘某3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认定,被告人王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潘某3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珂在事故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珂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视听资料、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珂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珂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珂驾驶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牟县郑庵镇郑油磨村中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潘某家门口右转弯时,与步行的被害人潘某3(2015年3月14日出生)发生肇事,造成被害人潘某3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认定,被告人王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潘某3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珂在事故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王珂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王珂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潘某1、潘某2、朱某的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王珂应当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珂犯罪后,能够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又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红附本案所适用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