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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卢卫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43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卫国,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卫国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卫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3时许,被告人卢卫国在一名叫“陈某”的男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驾驶一艘小木船在珠海市拱北情侣路附近海边运送石某、邹某(均另案处理)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当日4时16分许,被告人卢卫国驾船运送石某、邹某途经澳门机场附近海域被珠海市边防民警查获。边防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卢卫国处查获小木船一艘、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卫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海面标注图,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消息信息,遣返人员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卫国无视国家法律,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卫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卫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卫国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小木船一艘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艮爱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