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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焦连兵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连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430号罪犯焦连兵,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于重庆江津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津法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连兵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5月2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9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焦连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焦连兵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焦连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连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