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申请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系某公司职工,住调兵山市平安小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蓝湾小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2)调民一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请求处理此房,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马某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恒代理审判员 李锋& # xB;代理审判员 王   大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