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6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培兰与上海佳露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兰,上海佳露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436号原告:吴培兰,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佳露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许李娟。原告吴培兰诉被告上海佳露娜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培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培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