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0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xx。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址邯郸开发区文明路xx。法定代表人:唐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邯山区xx。法定代表人:武xx,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忠也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0402执28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岩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中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