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巩合知与潘延辉、李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合知,潘延辉,李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585号原告巩合知,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延辉,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敏,男,汉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合知与被告潘延辉、李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巩合知对被告潘延辉、李建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全部退回原告巩合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