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田焕红与周军、刘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焕红,周军,刘海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605号原告:田焕红,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被告:周军,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被告:刘海林,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负责人:张玉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焕红诉被告周军、刘海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焕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军、刘海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焕红撤回对被告周军、刘海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焕红承担。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