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显群诉陈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群,陈刚,绵阳市三台县盛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509号原告:刘显群,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英,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刚,男,汉族,住三台县老马乡。被告:绵阳市三台县盛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三台县老马乡。法定代表人:陈刚,单位负责人。原告刘显群诉被告陈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显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显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张明全负担。审判员 李义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瀚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