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显群诉陈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群,陈刚,绵阳市三台县盛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509号原告:刘显群,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英,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刚,男,汉族,住三台县老马乡。被告:绵阳市三台县盛峰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三台县老马乡。法定代表人:陈刚,单位负责人。原告刘显群诉被告陈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显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显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张明全负担。审判员  李义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瀚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