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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文忠与周全进、马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忠,周全进,马立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801民初59号原告:刘文忠,男,1966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沙湾县四道河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润秋,女,1976年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石河子市14小区。被告:周全进,男,1973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134团。被告:马立红,女,1982年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第八师134团。原告刘文忠与被告周全进、马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周全进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刘文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润秋、被告周全进、马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棉花款169370元利息40648.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秋,被告从原告处收购一批棉花,总价款219370元。被告周全进、马立红于2016年2月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给付原告棉花款50000元,剩余169370元棉花款二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二被告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棉花款的事实。被告周全进辩称:收购原告的棉花属实,棉花是原告自己拉过来的,棉花款共计219370元,已给付原告50000元,同意偿还剩余欠款169370元,双方没有约定给付时间,不同意承担利息。被告周全进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马立红辩称:收购原告的棉花属实,对欠款169370元没有异议,我与被告周全进已离婚,离婚时约定该欠款由被告周全进偿还,我不同意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马立红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综合原、被告法庭陈述、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被告周全进、马立红从原告处收购棉花,棉花总价款219370元。2016年2月5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刘文忠棉花款219370元(贰拾壹万玖仟叁佰柒拾元整)马立红周全进2016年2月5日”。之后二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被告周全进与被告马立红于2016年6月17日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因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刘文忠的起诉和被告周全进、马立红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马立红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具体数额。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马立红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险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约定将棉花交付给被告,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货款。被告马立红辩称其与被告周全进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欠原告的棉花款由被告周全进负责偿还,其不承担偿还义务。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的棉花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二人离婚协议对该欠款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马立红对该欠款负有偿还义务,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具体数额。本案中,被告周全进、马立红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不予认可。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40648.80元,因双方对该欠款没有约定利息及具体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全进、马立红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文忠欠款169370元;二、驳回原告刘文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5元,申请费1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周全进、马立红负担3265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广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雅雯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