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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伟高、金仲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伟高,金仲周,金东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贾伟高,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金仲周,男,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金东标,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贾伟高与被告金仲周、金东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伟高于2017年1月11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5号向被执行人金仲周、金东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伟高与被执行人金仲周、金东标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金仲周于2017年3月2日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已兑现);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30万元,直至本案债务归还本金及利息共500万元。二、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三、申请人贾伟高申请对被执行人不予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向东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452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楼雨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