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孙毅军、李艳芳、杨茂林、杨军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孙毅军,李艳芳,杨茂林,杨军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169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负责人闫文。委托代理人赵宁。被告孙毅军。被告李艳芳。被告杨茂林。被告杨军小。本院在审理��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孙毅军、李艳芳、杨茂林、杨军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鸿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