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施甸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绍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甸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绍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281号原告:施甸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施甸县甸阳镇甸阳西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0615546138。法定代表人:黄虎,系施甸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华,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绍文,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旭,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院在审理原告施甸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绍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甸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后,被告李绍文主动支付了尚欠的购房款项。为此原告施甸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甸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9元,由原告施甸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菲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相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