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书太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24号被执行人刘书太。本院在执行刘书太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0日书记员 李松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