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贵美与高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美,高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8民初125号原告张贵美,女,汉族,住佳县被告高浪,男,汉族,住佳县原告张贵美与被告高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贵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25日,被告高浪向原告张贵美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利率月息1.2分,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高浪承认原告张贵美所主张的事实,但是妻子离家出走,自己还需抚养孩子,暂无能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高浪承认原告张贵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贵美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高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贵美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月息1.2分支付利息,利息从2010月2月25日起算至此款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江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