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彭良全与舒计超、谢要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计超,谢要娥,彭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异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舒计超,男,汉族,户籍双峰县,现住双峰县。异议人(被执行人)谢要娥,女。申请执行人彭良全(泉),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双峰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良全与被执行人舒计超、谢要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舒计超、谢要娥对本案的继续执行及本院查封、拍卖威龙国际小区A栋801号房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舒计超、谢要娥称,申请执行人彭良全与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提级执行后,我已按约定将欠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良全也于2016年1月6日签收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结通知书,后来彭良全提出执行终结异议,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和2月9日分别作出(2017)湘13执异5号和(2017)湘13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执结通知书和由双峰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错误裁定。因为申请执行人彭良全提出终结执行异议的申请过了法定期限,法院不应受理。再者,我已按约履行完毕,就算依裁定书所述我还有余款未履行完毕,那也只有三万元,双峰县人民法院已扣押了我的小车,现又查封、拍卖我的房产的执行行为不当,故请求解除查封和撤销拍卖裁定,并中止对彭良全与我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彭良全与被执行人舒计超、谢要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1日裁定提级执行,2016年1月6日向彭良全和舒计超、谢要娥送达了(2015)娄中执字第21号执结通知书,双方均签收。因彭良全对执行终结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1月17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7)湘13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娄中执字第21号执结通知书,并于2017年2月9日以(2017)湘13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对该案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以(2017)湘1321执23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已被查封的舒计超、谢要娥所有的威龙国际小区A栋801号房产。2017年4月17日,被执行人舒计超、谢要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该案的执行、解除房屋的查封、撤销对房屋的拍卖裁定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良全与被执行人舒计超、谢要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律依据是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执异5号执行裁定、(2017)湘13执异5-1号执行裁定和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出现应当中止执行的法律事由,故异议人舒计超、谢要娥要求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异议人舒计超、谢要娥要求本院解除对房产的查封、撤销拍卖裁定的异议理由是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执异5号执行裁定错误,而非本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的法定事由,故异议人舒计超、谢要娥要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及撤销拍卖裁定的异议请求亦应被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舒计超、谢要娥的全部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周 博审判员 王接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