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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鲁鲁与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鲁鲁,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666号原告:刘鲁鲁,男,1996年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连海。原告刘鲁鲁与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鲁鲁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鲁鲁撤回对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鲁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鲁鲁负担。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