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华灵商贸有限公司、李育松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灵商贸有限公司,李育松,何建兴,马富霞,何润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96号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湖北华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李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育松,湖北华灵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何建兴。被申请人:马富霞,系被申请人何建兴的妻子。被申请人:何润涛,系被申请人何建兴的儿子。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灵商贸有限公司、李育松、何建兴、马富霞、何润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灵商贸有限公司、李育松、何建兴、马富霞、何润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灵商贸有限公司、李育松、何建兴、马富霞、何润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