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刑初391号自诉人刘某,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诉讼代理人李广欢,河北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辩护人王学思,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刘某以被告人张某犯遗弃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撤诉。审 判 长 李儒莲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经学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