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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刑初391号自诉人刘某,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诉讼代理人李广欢,河北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辩护人王学思,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刘某以被告人张某犯遗弃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撤诉。审 判 长  李儒莲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经学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