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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士福与芮斐、XX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芮斐,赵士福,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芮斐,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浪,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雷,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士福,男,194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委托诉讼���理人:朱海战,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琦,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再审申请人芮斐因与被申请人赵士福、原审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7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芮斐申请再审称,本人在XX签名的上面签名,是XX借款的见证人。一审法院认定本人是共同借款人错误;本人只是江苏绿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持有该公司股份,没有退款义务,因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对本人的还款请求。被申请人赵士福提交意见称,芮斐在XX签名的上方签名,��院认定其为借款人正确,如果芮斐是见证人当时应在借条上明确标明自己是见证人身份;2014年6月2日《股东权利确认书》第二条“绿岛公司所有股份登记在XX名下,法定代表人由XX丈夫芮斐担任,由XX、芮斐夫妻对其他隐名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就是共同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芮斐、XX向赵士福以及马月红出具的借条,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将退股款转化为借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芮斐当时与XX系夫妻关系,又是绿岛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在借条上签名,而不是在借条上以见证人身份予以落款。因此一审判决芮斐与XX偿还赵士福224万元本息于法有据,芮斐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芮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朱志俊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