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关于周全与李益斌.姚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全,李益斌,姚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恢33号申请人:周全,男性,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白马镇。被执行人:李益斌,男性,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姚丽娟,女性,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755号判决,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姚丽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丽娟详见(2015)安居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本院查明船山区顺南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姚丽娟所有的船山区顺南街住房。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军书记员 尹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