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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7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711号原告李某,男。被告杨某,男。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黎欣,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李某。代理审判员  杨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