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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2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清海申请执行华坪鑫鑫硅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清海,云南华坪鑫鑫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72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何清海,男,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务农,住云南省华坪县石龙坝镇。被执行人云南华坪鑫鑫硅厂,住所地华坪县石龙坝镇德胜坪。法定代表人姜毅,厂长。关于何清海申请执行云南华坪鑫鑫硅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民再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清海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0000.00元,执行费50.00元,两项合计100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云南华坪鑫鑫硅厂的账户、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6年12月5日将被执行人华坪鑫鑫硅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姜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以上实际情况,经释明后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华坪县人民法院(2016)云0723执7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祥执行员 蔡少付执行员 周兰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和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