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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650沈珍宏与陆志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珍宏,陆志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650号原告:沈珍宏,男,196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志平,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沈珍宏与被告陆志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沈珍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珍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珍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沈珍宏负担。审判员  陈超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