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焦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640号起诉人焦亚平,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济源市。起诉人焦亚平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称:张文栋和段艳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后经催要,截止至2016年其以段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时,张文栋和段艳仍欠其本金104000元及利息未还。起诉时因其认为欠条是段艳所写,故起诉时仅以段艳作为被告,未将张文栋作为被告。判决生效后,张文栋和段艳到济源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致使其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将张文栋追加为被执行人。起诉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以张文栋和段艳为共同被告,请求:1、判决确认(2016)豫9001民初1022号判决书中被告段艳执笔所写借条中的104000元及利息之债为张文栋和段艳夫妻共同债务,张文栋对该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2、诉讼费由张文栋、段艳承担。另查:焦亚平诉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7月4日本院已作出(2016)豫900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段艳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焦亚平104000元及利息。段艳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96民终79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亚平诉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的判决已生效。现焦亚平以段艳、张文栋为被告,以段艳、张文栋在判决生效后搞假离婚,导致执行程序中无法追加张文栋为被执行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16)豫9001民初1022号判决书中被告段艳执笔所写借条中的104000元及利息之债为张文栋和段艳夫妻共同债务,张文栋对该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因焦亚平所诉的该笔债务已经生效判决处理,焦亚平起诉时仅将段艳作为被告,而未将张文栋作为被告,是焦亚平对诉权的选择,现焦亚平以段艳、张文栋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违背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焦亚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峰审判员 杨劲草审判员 孔超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