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洪文渊与洪进展、洪美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渊,洪进展,洪美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684号原告:洪文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生,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洪进展,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洪美宛,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洪文渊与被告洪进展、洪美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洪文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文渊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洪文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洪文渊负担。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君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