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国明与被执行人刘继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明,刘继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7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明,男,吉县人。被执行人:刘继升,男,吉县人。本院在执行陈国明与刘继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国明与刘继升达成和解协议,陈国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8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