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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国明与被执行人刘继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明,刘继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7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明,男,吉县人。被执行人:刘继升,男,吉县人。本院在执行陈国明与刘继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国明与刘继升达成和解协议,陈国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8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