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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仲杰诉被告吴丽容、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杰,吴丽容,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070号原告:王仲杰,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0日。被告:吴丽容,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20日。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2013年11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仲杰诉被告吴丽容、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核实被告地址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仲杰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仲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仲杰负担。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