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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易兰秀、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兰秀,陈萍,刘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易兰秀,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陈萍,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刘国生,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易兰秀与陈萍、刘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生名下所有房产一套,但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已抵押,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陈萍、刘国生已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吴志辉代理审判员  林佳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