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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代苓与苗芝敏、王其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苓,苗芝敏,王其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927号原告:王代苓,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志,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系原告之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颛孙拥军,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芝敏,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忠,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时,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代苓撤回对被告苗芝敏、王其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代苓负担。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