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兰考县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考县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681号原告兰考县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5088899-2。住所地:兰考县中山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段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恩重,河南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杰,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原告兰考县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协议且被告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考县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考县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换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