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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廖良佐诉被告王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良佐,王利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6民初483号原告:廖良佐,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雅安市芦山县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利虎,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廖良佐诉被告王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冬琼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良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利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良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前妻杨宗英是亲戚关系,为修建位于芦山县芦阳镇东风路金花安置小区两楼一底房屋,在杨宗英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借款5000元给杨宗英和被告。2015年4月23日,杨宗英与被告离婚,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但多年来,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为此,廖良佐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王利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廖良佐与被告王利虎前妻杨宗英是表兄妹关系。2010年被告王利虎向原告廖良佐借款5000元,用于修建位于芦山县芦阳镇东风路金华安置小区的房屋。原告廖良佐基于与杨宗英的亲戚关系,借款5000元现金给被告王利虎。被告王利虎未向原告廖良佐出具书面借据。被告王利虎与杨宗英于1995年6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杨宗英于2015年2月26日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芦山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王利虎与杨宗英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5年4月23日以(2015)芦山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对王利虎与杨宗英的离婚诉讼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2015)芦山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部分载明:一、原告杨宗英起诉离婚,被告王利虎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芦山县芦阳镇东风路金华安置小区的两楼一底住房一幢(由原芦山县芦阳镇奋力坝拆迁而来,拆迁前房产证号为:芦房私字第46**号)归被告王利虎所有。三、夫妻共同债务85000元(分别为:向杨宗莲借款70000元、向杨闫刚借款10000元、向廖良左借款5000元)由被告王利虎承担。另查明,原告廖良佐与(2015)芦山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中载明的“廖良左”为同一人。庭审中,原告廖良佐同意杨宗英与被告王利虎关于在离婚诉讼中约定由王利虎一人偿还借款5000元的内容。此后,因被告王利虎一直未归还欠款,廖良佐提起诉讼。上列事实,有当事人向本院提交并经本院质证认证的当事人身份证明、2017年3月23日村组证明、(2015)芦山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等和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王利虎因修建房屋需要,向原告廖良佐借款5000元,原告廖良佐依约定向被告王利虎提供了现金5000元,属民间借贷关系。该口头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利虎将5000元借款用于修建家庭共用房屋,且在与杨宗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因杨宗英和被告王利虎离婚时约定由王利虎一人偿还借款,同时原告廖良佐在庭审时同意由被告王利虎一人偿还借款。该约定是原告廖良佐与被告王利虎、杨宗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原告廖良佐可以随时要求归还。原告廖良佐请求被告王利虎归还5000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利虎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利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廖良佐欠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利虎负担。原告廖良佐已预交,由被告王利虎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廖良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冬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