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冯某1、冯某2与李某、王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李某,王某,郭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099号原告:冯某1,女,汉族。2002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冯某2,女,汉族,2004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理人:冯某3,男,1979年9月2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原告冯某1、冯某2的非婚生父亲。被告:李某,男,汉族,1954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52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郭某1,男,汉族,2014年5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郭某2,男,汉族,1960年8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系被告郭某1非婚生父亲。原告冯某1、冯某2诉李某、王某、郭某1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冯某1、冯某2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某1、冯某2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多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